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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案手記-客人摔下酒店陽臺受傷,酒店旅行社不擔責
序
“何律師,我們有個客人,凌晨的時候不知道為什么從酒店陽臺摔下去了,現在把我們旅行社和酒店都告了,要求我們賠償”,旅行社工作人員一臉莫名其妙“他怎么摔下去的跟我們有什么關系,導游還能在他睡覺的時候隨時看著他不成?”
“具體是什么情況?導游和其他客人有作出相關的說明嗎?是否有簽署情況說明?是否有聊天記錄?客人現在怎么樣?”
旅行社工作人員畢竟不是現場人員,無法客觀的反映事故發(fā)生時候的事情,作為律師還需要了解更加詳細、客觀的情況,隨后旅行社工作人員將相關的聊天記錄和細節(jié)發(fā)了過來...
“何律師,這個團他們是一個公司的,那天晚上他們聚餐,這個摔傷的客人喝了酒,本來已經回到酒店房間睡覺了,誰知道他第二天早上為什么在樓下的陽臺,還受了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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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故事發(fā)生
在詢問相關問題并聽完工作人員的解說,查看了相關材料以后,才發(fā)現這位客人的受傷確實撲朔迷離.....
故事發(fā)生在2020年9月底,成都X公司組織員工去蜀南竹海團建,與成都A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出行期間入住宜賓S酒店。
團建的第二天晚上,同事聚餐,大家或多或少的喝了酒,聚餐完之后各自回到了自己的酒店房間(2人一間)。其中有一名員工我們稱他為G先生,與其同事一起回到了所住的三樓某房間,不久之后大家就都睡著了。夜里,天空下起了小雨。
第二天早上6時許,醒來的G 先生發(fā)現自己睡在二樓陽臺上,于是爬進二樓的酒店房間,呼叫其同事,將其扶回房間后自行退房離開。一個小時后,該公司的代表告訴了旅行社工作人員G先生受傷一事,旅行社隨即安排車輛將其送往了醫(yī)院。
G先生被醫(yī)院診斷為多處骨折、軟組織擦傷,其出院后將旅行社、酒店一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8萬余元。
02 開庭前準備
接到這一起案件后,我也心生疑問,G先生和其同事在三樓的房間內已經睡著了,他是如何睡在了二樓的陽臺上?就算是從三樓陽臺摔下去的,真的是因為酒店設施的原因摔下去的嗎?
帶著這些疑問,與酒店進行聯(lián)系,如果有監(jiān)控就可以清楚事情是如何發(fā)生,責任承擔當然也會因此明確很多。然而,聯(lián)系酒店后才發(fā)現,G先生所住房間的陽臺剛好是監(jiān)控死角.....
為了更好的查清案情,明確G先生的受傷情況,旅行社和酒店在本案中是否有責任,在準備好現有的證據材料后,提前一天趕赴了“案發(fā)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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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酒店之后,為了解開心中的疑惑,先行查看了G先生入住的酒店情況,沒想到卻疑惑更甚。該酒店是當地星級酒店,酒店的設施設備原則上都是經過考核的,酒店的陽臺與房間有門、窗簾進行分隔,酒店的陽臺上都安裝有圍欄,高度也至少1米以上,正常情形下是沒辦法摔下去的。
帶著這些疑問,在開庭之前與酒店進一步了解了相關情況,據酒店陳述,根本不知曉G先生為何受傷,其入住時酒店的房間外陽臺都是設有圍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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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無論真相如何,應該感到幸運的是,G先生入住的房間樓下剛好有一片黑色的頂棚,否則從樓上摔下去很難保證不發(fā)生其他的意外。
03 庭審現場
在庭審過程中,G先生主張:因為酒店房間地面濕滑,提供的拖鞋也不防滑,加上酒店的陽臺護欄高度不足,導致其不慎從陽臺跌落至樓下受傷,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進行賠償;旅行社對其選定酒店的安全措施沒有盡到充分的審查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G先生的主張,我們向法院強調,G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其如何受傷、什么時候受傷、是否因為旅行社或酒店的原因受傷。同時向法院提交了旅游合同、安全告知書等文件,在旅行開始前已經對客人盡到了安全告知義務;提交了酒店具有相關資質、入住酒店視頻和照片、G先生聚餐喝酒等證據材料,酒店具有合法資質,并且房間外的陽臺均設有符合規(guī)定的圍欄,至于G先生如何受傷,與酒店和旅行社沒有因果關系。
為了證明其所述受傷的真實性,G先生本人也來到了庭審現場,訴說著入住酒店當晚自己是如何從陽臺摔下去的.....
三方在法庭上爭執(zhí)不下,關于G先生的受傷經過,不僅是酒店和旅行社,法官也表現出難以置信和理解的臉色。于是,為了更好的還原案件事實,庭后法官和三方當事人一起,去到了G先生受傷的酒店房間。
到達現場后,法院工作人員對現場的設施設備進行了記錄,法官讓G先生進行摔倒過程的解說和演示:
深夜,同事還在床上睡覺,我卻不知道為何醒來,不知道此時何時,我剎著酒店的拖鞋一手拿著煙,拉開窗簾打算去陽臺上透透氣,左腳踏出了屋內,右腳正準備踏出時,因為地面太滑,酒店拖鞋又不防滑,我腳下打滑,一下飛過陽臺欄桿摔下了二樓(姿勢大家可以自己想象),摔下陽臺的我意識不太清醒就昏了過去,直到第二天早上才從二樓頂棚醒來,所以爬到了二樓的陽臺。
看完G先生還原摔倒過程的大家一時陷入了沉默.....隨后表示如果是自己腳下打滑最多摔在陽臺上,而不會摔下陽臺,陽臺的高度對于一個成年人來說是足夠的。不久后,法官拿出了測量工具,現場測量了陽臺欄桿的高度、寬度等數據,發(fā)現欄桿的高度是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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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法院對本案作出了判決,認為G先生的受傷根據現有證據而言,無法證明是酒店或者旅行社的原因導致,因此判決駁回了G先生的訴訟請求,酒店和旅行社不需要承擔責任。
04 案件啟示
實際上,對于此類客人在酒店受傷,因此要求酒店和旅行社承擔責任的案件比比皆是。但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客人的受傷是否事實上與酒店或旅行社有關。另外,無論是否有關,發(fā)生事故后,酒店和旅行社也需要及時的將客人送醫(yī),避免損失擴大。
對于酒店而言,除了合法合規(guī)經營之外,也需要對客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在本案當中,酒店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guī)范,若因為設施設備存在瑕疵缺陷,對客人的受傷有關的,則可能會面臨相關的賠償責任。
對于旅行社而言,因為酒店屬于履行輔助人,若的確因為酒店的原因導致客人受傷,雖然酒店是最終責任承擔方,但客人也可以基于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旅行社也需要選擇合法經營的酒店,跟酒店明確約定相關責任的承擔。同時,對客人的安全也需要盡到告知和保障義務。
最后,在發(fā)生事故后,酒店和旅行社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出具說明、協(xié)同處理糾紛,而不是在一開始就相互推諉、拖延處理,導致最終兩敗俱傷。
若您對相關法律問題還有疑問,可咨詢旅游獨角獸何律師(17721967720微信同號)。
本文由四川青年旅行社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