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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貴重物品遺失被盜,責任由誰承擔?
張哥在成都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九寨溝跟團游,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約定進行行程安排和酒店入住,一切順利。在行程期間,導游多次強調(diào)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問題,要求客人隨身攜帶貴重物品。第三天行程,張哥因嫌麻煩,將10000元人民幣現(xiàn)金放在酒店房間行李箱內(nèi)。待傍晚回到房間,發(fā)現(xiàn)10000元人民幣不翼而飛。
老張找到導游,要求旅行社給出處理方案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人民幣?!澳銈兏愕纳蹲泳频辏?!哪里有安全可言!這個事情你們必須解決哈!不然我回去肯定投訴打官司,你們旅行社還想不想繼續(xù)經(jīng)營了???”
“張哥,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我一直在強調(diào),全團游客都可以給我證明。你也先不要著急,我會給旅行社反饋這個問題,目前我可以陪你先去報警?!?/span>
“反正我的錢就是在你們給我預定的酒店里面掉了的!抓不到賊娃子你們就給我賠!”
導游將該問題第一時間反饋給旅行社,旅行社要求導游陪同客人報警,并書寫情況說明讓失主客人簽名。
但對于10000元,張哥要求的賠償,旅行社未認可,理由為:貴重物品應當由客人自己保管,客人應盡到注意義務。雙方僵持不下。
02 法律條文
1.《旅游法》第六十二條,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2.《旅游法》第七十一條,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3.《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寄存人積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失火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03案例分析
1.法律關系。本案中包含兩個民事法律關系,第一,旅游合同關系,游客張哥與旅行社之間建立了出境包價旅游合同關系,只要旅行社與游客雙方各自履行合同義務,就能夠確保雙方的合同權利順利實現(xiàn)。第二,住宿合同關系,客人入住酒店,辦理了入住登記手續(xù),酒店和客人之間形成了住宿合同關系,酒店應當為客人提供一個安全的住宿環(huán)境。游客在酒店房間內(nèi)發(fā)生現(xiàn)金遺失被盜,客人有權要求賠償,但酒店是否沒有盡到安保義務,疏忽大意導致客人被盜,需要客人舉證證明。在本案中,舉證難度明顯較大,此種情況下,酒店和客人只能本著真誠友善,積極協(xié)商的原則進行解決。
2.現(xiàn)金等貴重物品遺失責任承擔的主體。在旅游過程中,游客的行李大概分為兩類,一類為大件,無法隨身攜帶的物品,如大行李、衣物等,一類為小件,即屬于客人應當隨身攜帶的東西,現(xiàn)金、手機、表、相機等貴重物品。后一類貴重物品遺失,很大程度上需要游客自己承擔責任,因為這類貴重物品通常情況,應當在客人的嚴密保管之下,導游和領隊也在團隊進行過程中,反復提醒和強調(diào)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故針對該類貴重物品,游客自己有保護自身財產(chǎn)不受侵害的義務。客人在入住酒店時支付的房費,包含了物品的寄存費用,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這類物品的遺失,即使酒店有一定的責任,也只會按照一般物品進行賠償。
3.旅行社是否已經(jīng)盡到提醒告知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導游和領隊一再強調(diào)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安全,已經(jīng)盡到了旅行社的安全告知義務,客人本身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也有注意義務,尤其是貴重物品。所以在本案中,旅行社已經(jīng)盡到了安全告知的義務。
4.游客要求酒店或旅行社的賠償需要提供依據(jù)。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本案中,游客提出現(xiàn)金丟失10000元,需要舉證10000元人民幣現(xiàn)金的確存在,并且游客需要聲明、舉證10000元現(xiàn)金對于客人來說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客人無法證明行李箱內(nèi)的確有10000元現(xiàn)金,并且自己曾向旅行社或酒店聲明過,客人的索賠訴求也不會得到支持。
04 案件啟示
1.本案涉及的游客物品遺失,在旅行社組織游客旅行過程中時有發(fā)生,游客遺失物品的地點也時有變換,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在高鐵、正常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遺失大件物品,旅行社需要承擔的責任,僅僅是協(xié)助游客向交通運輸經(jīng)營者索賠,即賠償主體為交通經(jīng)營者,旅行社并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類是在包機、火車專列或旅行社租賃的旅游大巴等非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旅行社安排的酒店,這類情況旅行社應當先承擔責任,然后向侵權人索賠。但同時,需要客人舉證遺失物品的價值,貴重物品,需要客人舉證提前聲明,否則,旅行社或第三方也僅僅只能按照一般物品遺失的標準對游客進行賠償。
2.如果發(fā)生行李或物品遺失,導致客人要求返程解除旅游合同,這類情況應當如何應對呢?由于行李物品在旅游過程中遺失被盜,必然影響游客旅游心情,在此情況下,游客提出要提前回到出發(fā)地,實質(zhì)上就是提前與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途被解除,按照法律規(guī)定,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經(jīng)發(fā)生的費用,將尚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給游客。
3.在游客發(fā)生行李或物品遺失或被盜的情況下,旅行社工作人員在知曉情況后,第一時間對客人進行安撫,確認行李物品已經(jīng)遺失或被盜的情況下,應當協(xié)助游客報警,并同時要求客人整理物品遺失清單;其次寫好情況說明,就該問題發(fā)生前旅行社工作人員已經(jīng)強調(diào)過財產(chǎn)注意事項,事情發(fā)生后旅行社的態(tài)度和積極處理問題的方式均應當寫入情況說明。
最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在游客有相應損失證據(jù)的情況下,先行賠償或協(xié)助客人先第三方要求賠償;在游客舉證損失不明確的情況下,可與客人協(xié)商按照一般物品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或要求第三方賠償。綜上,旅行社在組織游客出行前,應當在出團通知、合同、行程中用加黑加粗字體標注好注意事項,在出團說明會時,導游或領隊也應當對客人進行該類問題的強調(diào)。
在行程進行中,乘坐車輛、入住酒店、餐廳就餐時,導游和領隊也應當時刻提醒客人,注意人身財產(chǎn)安全,貴重物品隨身攜帶,盡到旅行社的安全告知義務。從根源上規(guī)避不愉快事件的發(fā)生,也能避免旅行社承擔未盡到安全告知義務的責任。游客也可以為自己購買包含行李物品遺失的意外險,在行李或貴重物品遺失的情況下,能夠通過保險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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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四川青年旅行社轉(zhuǎ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