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遲到怎么辦,必須要等他嗎?

來源:旅游法律獨角獸 發(fā)布:2021年09月08日 作者:何靜律師 人氣:1000
面對遲到的游客,導游經常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等吧,車上其他人要抱怨,也可能會影響后續(xù)的旅游行程;不等吧,遲到的人又要說不管他,引起糾紛....

面對遲到的游客,導游經常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等吧,車上其他人要抱怨,也可能會影響后續(xù)的旅游行程;不等吧,遲到的人又要說不管他,引起糾紛.....


那么在遇到游客遲到的情形下,導游該如何處理?如何才能將旅行社責任承擔的風險降到最低?


在旅游團中,無論是從出發(fā)地集合,還是行程中自由活動后的集合,經常會遇見游客遲到的情形。一名游客遲到可能會引起其他游客的不滿,甚至影響其他游客的旅游行程安排,若選擇不等待遲到的游客,又可能會面臨退費或要求旅行社賠償?shù)那樾巍?/span>

  

01 因游客遲到而先行出團,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由誰承擔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雖然在旅游合同法律關系中,游客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旅游團費,但是,這并不等于游客的義務僅限支付費用,為了實現(xiàn)旅游權利,游客還必須配合履行告知義務、保密義務、守時義務等確保旅游行程安全、順利進行的附隨義務。


若游客遲到,對于旅游行程的順利進行,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利影響,即屬于游客違反旅游合同的附隨義務。


而對于旅行社來說,其主要義務為保障旅游行程的順利、安全,按照約定安排旅游行程。因此,無論是對遲到的游客,還是未遲到的游客,旅行社均應履行該義務。與游客協(xié)商一致集合時間和地點,導游按時到達集合地點,并且提供符合約定的出團條件,是為旅行社義務的體現(xiàn),此時若游客不按照約定時間到達,構成違約,旅行社有權按照約定的時間出發(fā)。


因此,若出發(fā)后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屬于游客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至于游客要求退還的團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退還。


02 若游客在導游帶團出發(fā)后,選擇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前往旅游目的地與旅游團會合,因此增加的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jù)上述分析,導游在履行義務后先行出團,并不構成違約。導游先行出團是為了團上其他多數(shù)游客的合法利益。對于遲到的游客而言,是否按約出團,是否解除合同,是否繼續(xù)行程,都是自己的權利。


游客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時間有基本的判斷,因為自身原因遲到的違約行為,導致自身增加的交通費用等損失,應當由游客自己承擔。除非旅行社未告知其集合的時間地點,或者告知的信息存在錯誤等旅行社的原因導致其遲到。

 

03 若導游是等游客全部到齊之后再出發(fā),但是因此導致其他游客行程時間縮短、變更或者誤機等損失,由誰承擔?

旅游團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游客的行為往往也會對其他游客的權益有所影響,有時候甚至因為一名或者幾名游客的遲到行為,導致全團游客的利益受到侵害。


比如,導游在等待遲到游客集合之后,因為時間太趕,錯過了航班,導致全團游客的機票損失;或者因為游客在行程中集合遲到,導致其他游客的景點游覽時間未達到約定時間,甚至景點關門而未去...


雖然遲到的游客需要承擔違約造成的損失,但是旅行社很難獨善其身,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并且,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游客一方違約后,旅行社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應當自行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

旅行社應當遵守與其他游客之間的約定,若因旅行社對遲到游客的處理方式不當,導致對其他游客的違約,基于合同相對性,旅行社應當對因此造成的其他游客的損失后果承擔責任,包括行程變更。當然,旅行社在對其他游客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遲到的游客在合法范圍內進行追償。


因此,在游客遲到后,旅行社不能什么都不做,也不能因為一個游客的違約行為,導致全團的損失,而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防止損失的擴大,比如及時出發(fā)保證不誤機、預留足夠的時間參觀景點等。否則擴大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04 在旅游行程中,可以不管遲到的游客嗎?

部分游客的遲到行為,有時候在某種程度上會對其他游客的權益造成較大損害,因此就會出現(xiàn)為保護其他游客的合法權益,而暫時不等待遲到游客的情形。比如將其棄置在酒店、商場或者景點。


但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旅行社對于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等待遲到的游客只是為了先維護其他游客的合法權益,但這并不意味著旅行社就可以棄之不顧,否則一旦發(fā)生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旅行社會因為沒有盡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旅行社仍然需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對遲到的游客進行告知、安排人員等候、提供安全的條件等,尤其是游客在陌生旅游目的地時。

 

05 遲到一分鐘也算遲到?不等待遲到游客的尺度到底在哪里?

如上所述,游客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集合,嚴格意義上來說即使遲到一分鐘也算遲到。但往往旅行社安排行程時會考慮遲到的情形,會給予一定的緩沖時間(比如早上7:20集合,7:30出發(fā),就給了10分鐘的緩沖期)。因此,游客遲到幾分鐘往往不會對行程造成影響,若此時嚴格按照遲到不等待的原則來做事,則不具有合理性。


那么游客到底遲到多長時間,才能不等待而先行出發(fā)呢?


筆者認為應當考慮后續(xù)行程安排的具體情況。如遲到的時間雖然長一點,但并不會給后續(xù)的旅游行程造成較大的影響,該差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則從合理性上來講,導游應當進行等待催促,而非一走了之。

 

當然,發(fā)生游客遲到的情形,實際上也是對導游能力的考驗,導游作為旅行社與游客之間溝通的橋梁,能解決糾紛,也能產生糾紛。一個合格的導游,在遇到此類情形時,能夠與遲到的游客進行有效的溝通,能夠采取措施安撫其他的游客,將遲到這一問題弱化,而非將小問題擴大化。


若導游能夠恰當?shù)奶幚碛慰瓦t到這一問題,弱化游客情緒,則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導游來進行解決,法律手段是在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無法解決的情形下尋求幫助的手段,可以了解、遵守和依靠,但并非唯一的、最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本文由成都青年旅行社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