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旅企業(yè)一定要知道的幾個合同簽訂要點——“不含稅”價款

來源:旅游獨角獸 發(fā)布:2024年04月23日 作者:趙思儀 人氣:666
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企業(yè)家們通常會深思熟慮諸多因素,如業(yè)務能否如期推進、資金安全如何得到切實保障以及業(yè)務合作的安全性等。然而,有一個雖然細微但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往往被忽視,那就是合同中注明的金額是否包含稅金。盡管有些人在業(yè)務談判時會觸及到這個問題,但今天我們將從法律和稅務的角度,對其進行深入剖析,以明確其重要性。

前言

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企業(yè)家們通常會深思熟慮諸多因素,如業(yè)務能否如期推進、資金安全如何得到切實保障以及業(yè)務合作的安全性等。然而,有一個雖然細微但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往往被忽視,那就是合同中注明的金額是否包含稅金。盡管有些人在業(yè)務談判時會觸及到這個問題,但今天我們將從法律和稅務的角度,對其進行深入剖析,以明確其重要性。


一、含稅與不含稅的區(qū)別



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是否含稅,這里的稅,通常指的都是增值稅。含稅金額就是不含稅金額與增值稅的合計,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含稅金額=不含稅金額+增值稅金額

            =不含稅金額*(1+適用稅率)


舉個例子:春風旅行社為了五一假期期間接待游客,提前與鴻運汽車公司簽訂合同租用五一假期期間的車輛。合同約定金額為2000元人民幣,并沒有注明是否含稅。這樣就會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 合同為含稅價,2000元的價款組成為1880元的合同價款+120元的增值稅。


2. 合同為不含稅價,則2000元為單獨價款,增值稅價款依舊為120元,含稅總價合計2120元人民幣。


二、無明確約定,是否為含稅價?



在實際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除非在協(xié)商時對價款是否含稅做過約定,否則一般很難注意到這個問題,從而導致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過價款是否為含稅價款。通常,在這種情況下視為含稅價款。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條款,若當事人對于價款是否含稅沒有約定且沒有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當依交易習慣為準。目前的交易習慣,若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對是否含稅的問題進行約定,就視為含稅價款。


三、是否可以約定價款為不含稅?



可以。合同條款有效的前提條件有三點:


1. 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目前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合同中約定“不含稅”價款做出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不含稅”的約定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疇,并不會導致無效。


但是,約定“不含稅”并不是約定“不交稅”,那么在約定不含稅價款之時,稅款又是哪一方進行負擔呢?


四、約定不含稅時,稅款由誰承擔?



在實務中,法院通常會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1. 稅款由購貨方承擔

延續(xù)上述的案例。若春風旅行社向鴻運汽車公司支付的2000元為不含稅價款,且鴻運汽車公司向春風旅行社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情況下,涉及的稅費實為增加了鴻運汽車公司的銷售成本,減少了鴻運汽車公司合同約定的收入,利益明顯受損。如繼續(xù)以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作為雙方結算價格,則春風旅行社實際減少了應負擔的購貨成本,獲得了不當利益;而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鴻運汽車公司向春風旅行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所載的增值稅額可以作為受票方春風旅行社抵扣的進項稅額,即春風旅行社可以就此獲得稅收利益。因此,在雙方?jīng)]有對開發(fā)票的稅費進行約定的情況下,由春風旅行社負擔增值稅款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2. 稅款由銷貨方承擔

還有法院的裁判觀點認為:在雙方未就增值稅承擔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視為對增值稅稅款的承擔主體約定不明,應當由法定納稅主體進行承擔。


五、簽訂合同時付款條款的注意事項



1. 若約定為不含稅價,也應當對稅款承擔主體做出約定

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若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為不含稅價款,最好對于稅負承擔主體也做出明確約定,以避免后續(xù)在該問題上出現(xiàn)爭議,產(chǎn)生訴累。


2. 稅負主體轉移不等于納稅義務人轉移

增值稅稅款作為流轉稅,具有可轉嫁性的特點,但是稅負主體的轉移不會導致納稅義務人的轉移。在一份普通的買賣合同當中,納稅義務人應當是銷售方,也就是賣方。


倘若合同約定,由買方進行稅款的繳納,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這個條款是有效的規(guī)定,但是只是在民法層面上的有效。在行政法層面,稅務征收部門要遵循稅收法定原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說,即使民事交易當事人達成了應納稅額負擔協(xié)議的約定,稅務機關也不能夠依照該協(xié)議進行征稅,否則就會違反稅收法定原則。在這種情形下,若約定負稅人為買方,而買方卻遲遲不去繳納稅款,可能會使得稅務機關對于真正的納稅義務人——賣方進行行政處罰,要求其繳納稅款并且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jù)

l 《稅收征收管理法》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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